北京大学金融与投资研修班: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http://www.gctmba.com 2020-02-26 10:15:25 作者:企业培训 来源:企业培训网
通常而言,企业借款有三个渠道,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如银行贷款;二是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如公司间的借款;三是向自然人借款,如公司向某个人借款。通过向第二种和第三种渠道借款的行为又通称为民间借贷行为
通常而言,企业借款有三个渠道,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如银行贷款;二是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如公司间的借款;三是向自然人借款,如公司向某个人借款。通过向第二种和第三种渠道借款的行为又通称为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司法实践对企业间的借款和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北京大学金融与投资研修班谈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短期资金融借已趋于常态化,但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却未必有效,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若贷款企业以放贷为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若贷款企业不是以放贷为业,只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借款合同有效。作为借款企业,若合同无效,则需返还因之取得的财产;若合同有效,则依约履行合同即可。因此,无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与否,作为借款企业都能达到借用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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